我国茶之征税,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(780年),安史之乱以后,唐朝中央国库拮据,政府决定征收茶税,『诏征天下茶税,十取其一』,征税以后,发现税额十分显著,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『定制』;并相继设立『盐茶道』、『盐铁使』等官职。立茶税以后,税额并不因国库收支的好转而有所减免,仅倒根据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。公元804年,茶税每年增加到四十万。武宗会昌年间(841年——846年),除正锐以外,又增加一种『过境税』,叫『地塌地钱』,至宣宗大中六年(852年)由当时盐狐转运使裴休制订了『茶法』12条,严禁私贩,使茶税斤两不漏。
我国茶叶专卖制度和税法,发展到宋代,更为严厉,并成为发展茶叶生产一大障碍,曾诱发多次茶农起义。据文献记载,宋朝的茶税法,先后改革多次,即所谓『三税法』、『四税法』、『贴射法』、『见钱法』等。